摘要:
举报信
反垄断执法建议申请书
领衔申请(举报)人:董正伟,男,现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 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16层,100026,13366111536
申请(举报)人:柏平亮,男,工作单位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16层,100026,85879988
申请(举报)人:陈东,男,工作单位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16层,100026,85879988
申请(举报)人:梁会青,女,工作单位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16层,100026,85879988
申请(举报)人:肖玲,女,工作单位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16层,100026,85879988
申请(举报)人:田守云,女,工作单位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16层,100026,85879988
被举报人: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简称BSA)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W•霍利曼
住所:美国华盛顿第18大道1150号NW大厦700号办公室,邮编:20036电话202.872.5500
传真: 202.872.55011150 18th Street, NW Suite 700Washington, DC 20036USA
北京代表处地址:北京市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604 电话:01065675155李昕
被举报人:美国IDC总公司(简称IDC)
法定代表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肯克• 开普贝Kirk Campbell
地址:美国伯明翰思培大街5号MA大厦01701室
5 Speen StreetFramingham, MA 01701 USA电话:508.872.8200
IDC(中国)有限公司总裁郭昕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611室北京办公室
电话:+86-10-8391 7777传真:+86-10-8391 3600/
(举报)建议请求: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BSA、IDC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散布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抵制互联网实验室相关研究行为、和损害中国公民、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执法;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BSA、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散布中国计算软件盗版率歧视、贬损中国公民、计算机用户(消费者)人格尊严和国家尊严等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个中国公民1000元精神损失;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美国商业软件联盟行业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歧视、贬损中国计算机用户、中国公民人格尊严等行为依法给以罚款50万处罚;对IDC公司垄断协议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和歧视、贬损中国公民、计算机用户人格尊严、公共利国家形象等处以上一年度全球销售额10%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事实和理由:
BSA和IDC散布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80%是垄断行为
一、为什么说美国软件联盟的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80%严重失实呢?
1、IDC研究方法的以偏概全导致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严重失实
2009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互联网试验室发布了中国2008年度计算机软件价值盗版率为29%,产业盗版率15%,应付费套数盗版率47%,操作系统盗版率29%等。应当说国内发布的数据是可信的。BSA关于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为80%的数据荒唐之处就在于,以软件联盟成员软件的使用情况作为是否盗版的判断依据。比如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使用情况。
尽管IDC解释“其研究范围包括个人电脑(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和新型上网本等)上运行的所有软件的盗版情况。这些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安全套装软件等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套件、财务和税收套件、PC电脑游戏以及具体特定的应用软件。还包括合法的自由软件和开放源代码软件。”但是IDC研究过程中并没有全面考虑BSA成员与非成员,美国本国与所在国、第三国同一种类软件所有产品的使用情况。而是以BSA成员软件的使用情况作为计算机盗版软件判断标准。同时,虽然IDC也研究了免费软件,但是并没有考虑免费软件用户在同类软件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份额。比如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免费软件用户在整个计算机用户中的市场份额。由此造成了研究数据严重失真!
其次,IDC研究机构仅仅是以应付费软件套数的一对一版权许可协议作为计算机用户是否使用盗版的判断标准。而实践中类似于微软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对一套软件安装电脑的数量并不是一对一的限定,比如微软办公软件和操作系统一般可以安装3台电脑;一些品牌电脑用户原本购买使用了正版软件,但是使用中因为系统故障重装系统时下载安装了同样的“复制软件”,这样的情况不能简单地判断为盗版;一些软件设计爱好者复制了相关应付费正版软件,这些在《著作权法》上是合法使用不应认定为盗版。因此,IDC研究中以BSA成员应付费软件安装套数机械的判断计算机用户使用的软件为盗版造成重大数据误差。
第三、IDC研究中抽取样本数量偏小,全球抽取了3000个样本。样本的产生方法和科学性严重不足,不足以代表13亿中国人计算机真实使用情况。互联网实验室在中国抽取了3000个个人样本、2000个单位样本,样本的区域分布等较为合理,整个研究方式方法公开透明。而IDC研究方式方法不公开不透明,简单粗暴的以全球范围内采用同样的方法论进行调查作为辩解,这是傲慢和市场垄断的表现。
IDC机构以不科学、不全面、不公开的研究方法,脱离中国实际以BSA成员应付费软件安装使用套数机械判断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为80%,严重背离中国计算机用户正版软件使用情况。
2、中国计算机用户多数选择使用正版软件,BSA、IDC散布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歧视、贬损中国公民、法人人格尊严和国家形象
众所周知,一台计算机不仅仅是有操作系统、办公软件,还有杀毒软件、视频娱乐软件、程序开发软件、绘图软件、通信聊天软件等等。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在整个计算机系统中只占三分之一的份额。也就是说就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全部是盗版软件,这个比例也仅仅是33%。以微软操作系统为例占据90%的市场份额,其他是免费软件和AMD的操作系统等。如果说微软中国操作系统盗版率为90%将是十分荒唐的事情!品牌电脑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政府采购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都是选用微软正版软件,怎么可能出现90%的盗版率呢?
由于散装电脑市场和网吧、中低端电脑销售使用中存在较多的盗版软件问题,但这些不是中国计算机用户的主流。很简单的例子,北京、上海等地私家车就分别几百万辆。这些富裕的阶层使用的电脑绝大多数都是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全国富裕人数20%计算也有3亿人群,这些人群中至少80%的人使用了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正像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小偷,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说中国人有80%的人都是“小偷”。不能因为网吧、散装电脑市场盗版软件存在较多就得出结论说中国软件盗版率为80%!
盗版是一种不光彩的偷窃行为,这不是中国民众主流道德法律意识。正如今天中国社会中存在严重的贫富差距一样,多数地穷人没有因为贫困去盗窃和抢劫富人的财产。因此,我们可以坚定不移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中国公民主流是积极健康、诚信守法的。否则我们的社会秩序就不可能如此的稳定和谐。当然,现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违法问题还十分突出,但这不是主流。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的错误在于把少量的计算机软件盗版问题扩大化,或者是通过不科学的部分领域调查研究作出全面的解读,歧视、丑化中国公民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其目的是利用软件联盟成员中跨国公司的绝对市场影响力、控制力散布对中国不利的国际舆论,通过本国政府使用外交压力迫使中国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推销软件联盟成员的软件。
对于中国的计算机用户来说,多数人通过市场购买了品牌电脑,约25%的人自己购买硬件和软件组装电脑。粗略计算一下品牌电脑购买者70%左右预装了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而散装电脑者5%左右使用了正版软件,操作系统的正版率在70%左右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当然微软的办公软件因为价格太高购买者不是很多,但是办公软件中国产免费的很多。杀毒软件免费的就更多了。而娱乐软件、通信软件等免费是主流。这样总体上看,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并不高,这是最起码的常识性问题。而软件联盟和IDC公司关于中国计算机软件80%盗版率的说法违背的基本的客观事实,是对中国广大计算机用户人格尊严的不尊重、歧视、贬损、侮辱等。
由于软件联盟向世界发布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80%,针对的是中国和不特定对象的中国计算机用户。这就造成国家形象、全体中国公民形象、计算机用户消费者形象的贬损!这一严重失实的数据脱离实际就是一种诽谤和侮辱!由于中国的计算机用户不仅仅是个人用户,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因此软件联盟不仅仅损害了公民人格尊严名誉权,也侵犯了法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更是对中国国家形象的玷污!
二、BSA和IDC发布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80%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的联合抵制交易行为、歧视、贬损中国公民、计算机用户消费者、法人、国家形象等公共利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美国商业软件联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业协会影响力实施贬损中国公民、计算机用户等经营行为
美国商业软件联盟成员主要是以微软等跨国公司软件巨头为主,其会员包括苹果电脑、戴尔、微软、惠普、思科、IBM、英特尔、Adobe等世界最著名的信息产业公司。其中微软的营业额占所有成员总和的90%以上。这些企业都是具有相关产业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企业。而微软本身就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联合起来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发布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软件盗版率。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某个国家和地区软件产品使用情况不良的舆论效应。迫使国际社会利用国家贸易手段迫使所在国家以行政手段推广销售美国软件联盟成员的软件产品。这是典型的行业协会利益行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划分分割市场限制竞争的做法。行业协会利用垄断协议委托调研公司发布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实的软件盗版率数据形成国际舆论压力,迫使本国政府利用外交压力迫使“高盗版率国家”为软件联盟成员软件销售提供行政权利支持。这是一种曲线的、间接形式的垄断经营行为。
传统的垄断经营行为是由企业或者行业协会、行政机关直接实现的。而美国软件联盟为了成员的利益通过歧视、贬损他国国民和消费者、制造国际舆论影响政府行为,引发政府贸易摩擦干预他国政府行为的方式间接实现垄断经营。假如中国政府接受了美国商业软件联盟计算机软件80%盗版率的数据,在美国政府经贸外交手段压力下强制性推广软件联盟成员的软件,不仅造成国产软件企业的灾难,也将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同时,对于其他国家非软件联盟成员的软件造成损害。由此可以说,软件联盟散布中国软件盗版率的行为是一种变相限制、排斥竞争的垄断行为,既损害消费者权益,又排除市场公平竞争。
2、IDC和BSA实施垄断协议联合抵制互联网实验室的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调研报告,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力贬损互联网实验室商业信誉和声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IDC公司作为世界著名的市场调研机构之所以愿意充当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的工具发布中国软件盗版率80%严重失实报告,主要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经济利益驱动,美国商业软件联盟为此支付了大量调研费用;其次是IDC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寻求扩张,但是其在中国的公司并不为市场所普遍接受。中国官方或者企业等还没有意识到需要支付高昂的调查费来聘请IDC中国公司做相关的市场调研。
IDC公司为了提高其在中国市场的知名度、认可度,就接受了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的委托,以双方配合默契的(委托)垄断协议发布片面的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数据报告。利用美国商业软件联盟成员和IDC公司在西方社会的影响力,制造对中国形象不利的舆论,影响美国政府对中国经贸外交施加压力,期望实现中国政府以行政手段为软件联盟成员软件销售提供支持。中国的官方能够聘请IDC公司做相关的市场调研报告。IDC公司企图通过委托(垄断)调查协议利用制造对中国公民、消费者、政府不利的国际舆论,实现占领中国调查研究信息服务市场的目的。
IDC公司的做法构成对同类调查研究公司市场经营行为的破坏和干扰。互联网实验室是唯一取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进行计算机软件盗版率调研的合法机构,该调研报告旨在了解中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和应用情况,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律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在国际上,IDC公司所在的IDG集团(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每年的营业额是26亿美元,而互联网实验室的业绩不过九牛一毛。互联网实验室的公司规模和影响力远远不如IDC和IDG公司。在国际上,互联网实验室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的调查报告肯定无法和IDC公司的数据相抗衡。
很明显,IDC公司关于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为80%的报告是对互联网实验室中国计算机软件价值盗版率29%,应付费套数盗版率47%的否决。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和IDC公司联合起来利用绝对的市场影响力、控制力大张旗鼓散布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80%,最直接的后果是削弱了互联网实验室调查报告的公信力、商业信誉和声誉。一些国内舆论和媒体选择相信BSA和IDC的调查结论,而不相信互联网实验室的科学结论。甚至一些舆论在辱骂互联网实验室调查报告弄虚作假。
BSA和IDC机构未经中国政府机构授权擅自发布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的行为贬损、干扰互联网实验室的合法调查研究行为,造成的企业商业信誉和声誉下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BSA和IDC机构未经中国政府授权擅自公开散布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不实数据是一种抵制交易行为,是对互联网实验室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调研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情况的一种抵制行为。行业协会与经营者签订垄断协议实施抵制交易行为也是一种垄断经营行为。
虽然,一个国家的法律没有限制其他国家研究机构进行市场调研的权利,但是,任何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一个前提,不得损害其他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IDC机构作为一个知名的国际调研机构有权利作出一些市场调查研究报告,但这种调查研究不能损害其他国家及其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一个针对非本国经济社会情况的调查研究报告,调查研究者不能人为的在国际社会广泛传播,或者通过媒体公开发布。IDC和BSA在自己公司内部小范围的调查研究分享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数据没有问题,但是故意大张旗鼓的将调查研究报告公开广为传播就是一种故意的贬损、诽谤中国国家形象、公民形象和法人形象的做法。BSA和IDC公开发布严重失实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数据、是以进一步占领中国计算机软件市场和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市场为目的。因而,相互还构成了垄断协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抵制交易等垄断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分割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BSA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歧视中国消费者和公民
《反垄断法》第17条6、7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相同交易人实行差别待遇。BSA委托IDC的调查报告美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最低,相反中国却极高。而微软在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中大量盗用他人合法“专利”技术已经被美国法院证实,BSA和IDC却没有将这种“盗用行为”计算到美国的计算机软件盗版率中去。这种判断标准不统一、厚此薄彼的做法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歧视、贬损中国公民、计算机用户(消费者)和国家形象的经营行为。商业软件联盟成员多数是跨国公司巨头,单个企业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联合起来市场支配地位更加突出。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和IDC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本国和其他国家的计算机用户盗版率做出不同的判断,人为的制造不实盗版率歧视、贬损他国公民、计算机用户,这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的垄断经营行为。
歧视中国计算机用户消费者是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发布严重失实的计算机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的主要原因。这种失实的计算机软件盗版率主要特征是对美国计算机用户的高度评价,而对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用户的贬损。IDC公司为了实现歧视中国计算机用户的目的配合BSA做出了中国计算机用户软件盗版率为80%的“不实报告”。大量的中国计算机用户被错误的判断为“盗版软件使用者”!BSA和IDC的委托调查协议应当被认定为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歧视、贬损中国公民、消费者和国家形象为实施占领中国市场的做准备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限制、排斥境内的市场竞争的,应当接受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
三、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研究是一个损害中国公民和国家形象的“圈套”,应当开展中国计算机软件正版率调查研究
为什么BSA和IDC机构不发布中国计算机软件正版率报告?采用盗版率这个标题主观上就存在故意贬损中国国家形象、公民和法人人格尊严的意图。计算机正版软件对一套软件安装电脑的数量并没有限制,比如微软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一般安装3台电脑没问题,按照这样计算中国计算机软件正版率会更高。在这里必须要提醒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盗版率”命名调研中国的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本身就陷入了一个“圈套”!
盗版率标签是带着“有色眼光”先入为主进行调查研究,忽略了正版软件一套可以安装多台电脑的事实。单纯的以“一对一”的版权许可协议从数量上判断计算机用户使用正版软件、或者盗版软件使用情况不客观、不科学。因此,建议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中国计算机用户正版率的调查报告。或者国际上应当达成一个统一共识,一套正版付费软件应当安装几台电脑。否则,简单的以应付费软件安装套数来判断计算机用户软件盗版率很荒唐。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不是研究数据将会严重损害广大计算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四、BSA和IDC公司关于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80%严重失实、不公正,歧视、贬损中国公民人格尊严和国家尊严
1、中国软件产业高速增长和计算机用户大量免费软件的使用决定了BSA、IDC数据失实
2009年5月12日,IT产业研究及调查机构IDC 12日公布了它受BSA委托所作的全球PC软件第六次年度盗版研究报告。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在国内外公开发布其通过IDC公司作的调查报告,世界各国盗版软件率数据。其中,2008年度中国PC软件盗版率为80%,比2007年下降2个百分点。2009年5月26日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发布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价值盗版率由2007年的41%大幅度下降至29%,软件产业的价值盗版率由2007年的20%下降为15%,。虽然该报告肯定了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作的努力,但是其关于中国PC软件盗版率80%公开报告严重失实。该报告被世界各国媒体报道并在 www.bsa.org.cn 和 www.bsa.org 网站显眼位置供阅览下载。此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13亿中国公民的良好形象,尤其是广大品牌电脑正版软件消费者的诚信守法形象。
计算机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IE浏览器、视频软件、音乐播放软件、影视软件、聊天软件等,这些软件中大量免费软件是可以从网络下载的。商业软件联盟不顾大量计算机软件可以免费下载使用的事实,仅仅依据微软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使用情况就草率的作出中国PC软件盗版率为80%的判断纯属诽谤、污蔑!
工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软件产品收入占据主体地位,累计完成收入3165.8亿元,占软件产业总收入的41.8%,同比增长32%。2009年1-4月份-4月,共完成软件产品收入926.1亿元,占软件产业总收入的36.3%,同比增长24.7%,增速比去年同期低5.9个百分点。2007年以来,中国软件产品收入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快速增长。这表明中国的软件正版率在不断上升。
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多年来一直散步不实地软件盗版率数据侮辱、诽谤国家形象和中国公民形象。按照BSA的定义,不用微软Windows和OFFICE就是盗版,实际上还有开源Linux,不能把它当作盗版看待;BSA一直没有公开盗版率的研究方法和调查数据。微软公司每年全球600多亿美元的软件销售收入难道就是卖盗版软件的业绩?微软中国公司的业绩逐年大幅度增长难道都是经营盗版的成就?微软公司至今没有公开在中国出售了多少整版的操作系统软件总数。当然这个总数不能说明中国正版软件的使用真实情况。
因为一些电脑是通过海外直接购买的,还有一些外籍人士进入中国学习生活期间从海外购买带入中国的软件。微软的正版软件销售过程中允许装多台电脑。更重要的是品牌笔记本电脑过去6000元以上的才预装微软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而2008年4000元以上的笔记本电脑都预装了微软正版操作系统。台式机更低的价格都预装了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微软以公共手段在政府批量采购中和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采购中成功中标,政府机关和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多数都使用了微软的正版软件。这些事实表明,微软操作系统软件的正版率最近3年已经很高了。
近期,微软正采用各种手段迫使网吧购买其正版软件,同时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合作在中小学推广普及微软正版软件、微软对散装电脑市场的市场占领也在积极推进。办公软件虽然不像操作系统那么普及,但国产办公软件很多都是免费的。如果把近20年来,中国计算机用户所有的软件使用情况都计算在内,总量上使用微软盗版软件的人数有一定规模。5年以上的旧电脑中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稍多一些。很多家庭个人电脑和中西部地区的电脑上还没有使用XP操作系统软件。但是,微软不应当把5-10年前的软件使用情况都计算到2008年的软件盗版率中去。
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所作的PC电脑软件使用情况调查报告在中国具有权威性。互联网实验室发布的数据表明2007年中国软件盗版率为41%,而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的报告数据为82%。5月26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的中国软件盗版率为29%,而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的数据为80%。我们有理由相信,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受微软等个别企业左右,故意散布不实地中国软件盗版率数据,诽谤侮辱中国公民的良好形象和国家形象。
为了在国际上制造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利的影响和中国公民守法意识不强、市场法制状况不好的舆论,实现利用政府贸易双边和多边协作中为中国施加压力做出有利于美国商业软件联盟企业的贸易条件和政策。这种以美国商业软件联盟成员企业利益为导向的软件盗版报告以偏概全,既不科学有不符合客观事实。因此计算机软件不仅仅是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即便如此也有免费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可用。杀毒软件、娱乐游戏软件等免费软件更多,在此美国商业软件联盟有什么理由凭空捏造中国软件盗版率80%的不实数据。这是对中国公民良好守法形象人格尊严的恶意诽谤、诬蔑,是对广大计算机用户、消费者正版软件用户的形象侮辱、贬损,是对中国国家形象的败坏!
2、BSA和IDC的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厚此薄彼不公正、歧视中国计算机用户
微软公司在最近两个月就因未经许可“盗取”他人专利技术被美国法院判决赔偿权利人数亿美元。2009年5月21日,德克萨斯州的一个联邦陪审团责令该公司向加拿大软件公司i4i支付2亿美元,作为微软侵犯后者专利权的赔偿金。4月9日,微软被责令向反盗版软件制造商Uniloc赔偿3.88亿美元,原因是其侵犯了后者所持的一项专利,在2.23亿份软件中使用该技术。以上两起案件还不包括此前微软被判侵权的案例。虽然案例中是微软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技术”,但未经许可的软件版权和未经许可的使用专利技术都是一种“秘密的盗用行为”!
事实表明,微软公司是最大的知识产权侵权者。但是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却没有将微软的盗版行为计算在本国的软件盗版率中。美国圣迭戈托马斯·杰斐逊法学院的施瓦巴赫教授近日撰写报告指出,中国不是世界上盗版最猖獗的国家。按人均数来算,很多国家的盗版问题比中国更严重。美国的电影盗版问题比中国更严重,原因可能是美国人使用宽带上网更方便。此外,法国、西班牙和英国的盗版问题也比中国严重。
之所以中国计算机用户中使用微软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用户总体数量较大,但这是15年来的历史积累。不是最近几年的发展结果。同时,由于微软软件经营中实施垄断经营、捆绑销售、全球统一价等,在中国高价销售软件,超出中国计算机用户的消费能力,导致了一些计算机用户被迫选择了盗版软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长,微软适当降低了部分软件的价格、以及其他免费软件的应用推广等措施,中国计算机用户最近3年来使用正版软件的比例呈直线上升趋势。如果微软把所有软件降低到100元以内,中国计算机用户使用微软正版软件的比例绝对会超过美国用户。微软的垄断经营是导致微软软件被全球盗版的主要根源。
3、BSA、IDC公司关于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80%报告严重失实,歧视贬损中国公民、法人人格尊严和国家尊严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多次利用IDC公司的不实调查数据公开在世界上发布严重失实的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数据,构成对中国公民和计算机用户、消费者名誉权的侵害,这是一种公开的诽谤和侮辱行为。也是对中国国家形象的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美国IDC公司受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委托从事全球计算机盗版软件的调查研究,其民事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美国商业软件联盟承担。但是发布调查数据不实的应当和委托人一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虽然,2009年5月27日BSA和IDC针对其发布的中国PC软件盗版率80%的质疑做出回应和解释,但其仍然坚持原有的报告数据、没有办法让中国民众确信其数据的真实科学性,仍然没有办法在世界上消除中国计算机软件80%都是盗版的不良形象,中国公民的良好道德守法形象再次被践踏。
综上所述:2009年5月12日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发布2008年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为80%。这一种数据是BSA委托美国著名调查研究机构IDC公司所作的调查报告。5月20日美国国会发布《2009年国际盗版报告》将中国列在首位,认为中国的盗版问题过去一年没有明显变化。报告直接点名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称百度要为中国大量存在的非法下载音乐负责,而百度却以此获得广告收益。很显然,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委托IDC公司所作的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成为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政治工具之一。
把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政治化仅仅是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的第一步,其最终目的是利用政治外交手段为软件联盟成员的软件市场销售寻求所在国的行政权利支持。说白了就是希望借助美国政府的外交手段迫使“高盗版率国家”政府强制性推广销售美国商业软件联盟成员的软件产品。而参与调查的IDC公司则可以借此机会扩大市场影响力,在“高盗版率国家”获取政府授权垄断调研市场。在此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和IDC公司通过所谓的委托协议最终实现市场份额的扩大和利益的提升。毫无疑问在,这样的委托调查协议是一种间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
互联网试验室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所作的2008年中国计算机软件价值盗版率为29%的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中国计算机软件应用现状。BSA和IDC以委托代理调查中国软件盗版率的垄断协议形式,做出对中国计算机用户、消费者极为不利的盗版率80%报告,贬损了中国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这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歧视行为。同时是对互联网实验室相关调查报告的地址交易行为。BSA和IDC在世界范围具有相关产品和服务领域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其联合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歧视、贬损一个国家计算机软件盗版率的商业经营行为,损害中国公民、计算机用户(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良好道德守法形象,也是对中国国家形象的诽谤和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条明确规定,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损害国内企业公平竞争的,应当适用中国反垄断法。上述事实和法律表明,BSA作为行业协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和公共影响力、与IDC公司一道实施了垄断协议联合抵制交易经营行为,以及实施了歧视、贬损中国公民、计算机用户(消费者)、国家形象等公共利益的经营行为、这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行为。
BSA和IDC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为了维护中国公民、计算机用户(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国家尊严,维护国内企业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实现公平正义和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依据《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恳请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BSA和IDC公司协议散布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的经营行为开展反垄断执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为盼!
附件:
证据1:BSA和IDC2008年度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报告摘要(BSA网站);
证据2:互联网试验室提供的2008年度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
证据3:BSA和IDC2009年5月27日通过SOHU对质疑的回应(SOHU网站)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董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