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4年,终于等到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反垄断法》第50条明确了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的起诉权利。这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自然人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确定。这也是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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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新办法,机场建设费摇身一变成民航发展基金继续征收,而其国际航线涨价20元。无论是机场建设费还是民航发展基金都是财政部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犯公民财产权益的行为。取消机场建设费同时征收发展基金的做法实际是换汤不换药,《办法》不但实体、程序均违法,而且让公民缴纳“基金”支持航空企业发展也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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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遮掩掩、羞羞答答的银行收费项目公开活动成了搪塞民意的幌子。在各大商业银行网站上依然找不到清楚明白收费价格项目清单。银监会希望通过这次收费项目公开活动平息众怒,为银行乱收费合法化奠基。恐怕这次银监会的愿望再次落空了,民众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取消现有银行不合理收费项目,不是简单的公开。公开即合法的逻辑是霸权主义思维!明码标价不是乱收费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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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著作权法(草案)》与反垄断法侵权责任法抵触条款《著作权法(草案)》软件版权保护过度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与《反垄断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抵触版权局正在就《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笔者认为,该意见稿大量条款存在导致著作权管理和使用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垄断经营问题。比如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统一规定保护期限为50年,这显然不妥。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影视视听作品50年保护期没有问题。但是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这个期限太长,容易导致计算机程序软件形成垄断、妨碍信息技术创新。计算机软件程序没2-3年就一次升级,更新如此迅速,保护期太长就等下扼杀创新和信息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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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取款业务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向储户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确须收取的,应当实施政府定价。对于商业银行开展的投资理财服务,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制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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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提交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建议稿》,建议“取消争议收费项目储蓄业务免费”等意见。即商业银行收取的银行卡(折)年费、密码挂失费、跨行交易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异地电汇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卡折工本费、账单服务手续费、零钞清点费、大额取款手续费等收费项目属于公共服务,应当免费。同时,向三部委征求意见邮箱发送了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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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众期待已久的规范商业乱收费问题立法千呼万唤始出来,然而让民众大跌眼镜的是,这个意见稿对民众质疑已久的银行乱收费项目,如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各类挂失费、工本费、跨行交易手续费等不仅没有涉及,而其将在这个规章实施后被合法化。令民众更加不能容忍的是这个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赋予商业银行收费市场定价权,“只要提前30天向银监会或发改委报告即可收费”。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乱收费问题将持续永远下去、并变本加厉!毫无疑问,这个立法征求意见稿巨大的历史性退步,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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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迎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遏制实名制泛滥、保护公民信息安全隐私权,日前,笔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反垄断民事诉状,状告火车票实名制垄断经营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人格权、隐私权等,以下是诉状部分摘录 为了迎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遏制实名制泛滥、保护公民信息安全隐私权,日前,笔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反垄断民事诉状,状告火车票实名制垄断经营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人格权、隐私权等,以下是诉状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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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中国国内最大的开发者技术社区CSDN网站承认安全系统遭到黑客攻击,数据库中超过600万用户的登录名和密码泄露。26日,天涯网证实用户密码遭到泄露,外界称数量达4000万,但确切数量正在核查之中。违反《刑法》第253、285、286条等规定,构成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和非法窃取计算机系统信息犯罪行为。同时也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等。违反《民法通则》和《侵权行为法》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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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纷扰扰的电信和联通宽带互联互通反垄断正演变成一场口水战。电信和联通在固话宽带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行为毋庸置疑。但是这不意味着此次发改委对宽带互联互通反垄断就无可挑剔。脱离消费者利益的反垄断注定是政绩工程秀、出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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